本报湘潭讯到幼儿园试读的第四天,3岁的小伟被食堂水桶内的菜汤烫伤。为此,小伟的母亲将幼儿园告上法庭。近日湘潭县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方赔偿小伟各项损失共计46436元。
2012年5月下旬,小伟被家人送到附近的一所私人幼儿园试读。试读的第四天,独自跑到食堂内玩耍的小伟因裤子挂到了水桶,被水桶内的菜汤严重烫伤,造成九级伤残,花去医疗费用25000余元。
经多次协商无果后,2013年12月份,小伟的母亲将幼儿园负责人谭某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伟的家长虽未办理入托手续,但双方已就试读达成一致意见,园方对小伟应负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义务。小伟在试读期间,园方让年仅3岁的他独自一人在教室外玩耍,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,应对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小伟各项损失共计46436元。
记者肖洋桂 通讯员李彦 彭勇
(原标题:幼童被烫伤,幼儿园被判赔四万多)